策略
指示性資產分配
子基金的指示性資產分配如下﹕
子基金資產淨值(「資產淨值」)的70 – 100%
| - 以美元、歐元、港元計價或境外人民幣計價 「點心」債券)且年期不超過 3年的離岸債務證券(包括可轉換債券)。 該等債務證券可能在發達市場或新興市場發行或買賣。 債務證券的信貸評級並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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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計最多為資產淨值的30%
| - 具有損失吸收特點的債務工具,例如或有可轉換債券(「或有可轉換債券」)及高級非優先債務
- 永久債券
- 年期超過3年及最多10年的債務證券(永久債券除外)
- 抵押和/或證券化產品(包括資產抵押證券、按揭抵押證券及資產抵押商業票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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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投資
子基金會將其70%至100%的資產淨值投資於在全球債務證券市場發行或買賣的美元、歐元或港元計價或境外人民幣計價(「點心」債券,即在中國境外發行但以人民幣計價的債券)且年期不超過3年的離岸債務證券投資組合;以及如基金經理相信,該等債務證券按其相關內在價值的大幅折讓買賣。子基金的債務投資的平均屆滿期整體少於3年。
債務證券可能在發達市場或新興市場發行或買賣。並無特定的發達市場和新興市場投資比例,因此新興市場的投資可能高達資產淨值的100%。
子基金最多可將資產淨值的100%投資於可轉換債券(由例如公司、金融機構及銀行等發行人發行及/或擔保)。如因可轉換債券轉換成股份而導致偏離指示性資產分配,基金經理將安排於10個工作天內出售股份。
子基金不會將其資產淨值10%以上投資於由信貸評級為低於投資級別及/或未獲評級的單一名主權發行人(包括政府、公共或地區當局)發行及/或擔保的證券。
子基金對債務證券的信貸評級並無要求。子基金可能投資於評級為投資級別、評級低於投資級別,或未獲評級的債務證券。就子基金而言:
(i) 如長期債務證券於標準普爾及惠譽的信貸評級為BBB-或以上或於穆迪的信貸評級為Baa3或以上,或獲一間國際信貸評級機構給予相等評級,則被視為屬投資級別;
(ii) 如短期債務證券於標準普爾的信貸評級為A-3或以上或於惠譽的信貸評級為F3或以上或於穆迪的信貸評級為P-3或以上,或獲一間國際信貸評級機構給予相等評級,則被視為屬投資級別;及
(iii)「未獲評級」指工具本身及其發行人均未獲國際信貸評級機構給予信貸評級。
子基金將投資於一個並無固定存續期(但以不超過3年期為主)、期限結構或已發展市場資產配置的行業界別比重的廣泛分散債務證券投資組合。投資項目的挑選將按照可得的具吸引力投資機會而決定。其投資領域在地理上並無限制,而其可投資於全球債務證券。子基金可投資的國家或地區包括香港、新加坡、歐盟及美國。在特殊情況下(如市場崩潰或重大危機)或不利的市場條件下,子基金可被(最多以其資產淨值的100%)臨時投資於銀行存款、存款證、商業票據和國庫券等流動資產。
其他債務證券
子基金亦可將不多於30%的資產淨值投資於其他債務證券,包括永久債券。除永久債券外,預期此等債務證券的年期為超過3年及最多10年。永久債券是沒有固定到期日的債券。
子基金可通過債券通將不多於20% 的資產淨值投資於在岸中國內地債券。為免生疑問,除上述句子所述外,子基金不會以其他方式投資於中國內地的在岸證券。
預期子基金合共最多30%的資產淨值投資於具有損失吸收特點的債務工具(「LAP」),例如或有可轉換債券(「或有可轉換債券」)及高級非優先債務。或有可轉換債券可能具有非可行及/或損失吸收可換轉特點,即可能須強制兌換或於發生發行人不能控制的觸發事件時全數撇銷。該等證券為混合型資本證券,於發行人的資本跌至低於若干水平時須吸收虧損,並可能於發生發行人不能控制的觸發事件時強制兌換。或有可轉換債券屬於具有風險且高度複雜的投資工具。在若干情況下,或有可轉換債券可按折讓價轉換為發行公司的股份,或導致投資本金及/或累計利息永久撇減至零,致使所投資的本金可能會永久或暫時損失。如因可轉換債券轉換成股份而導致偏離指示性資產分配,基金經理將安排於10個工作天內出售股份。子基金亦可投資於高級非優先債務。儘管該等工具一般優先於後償債務,於發生觸發事件後該等工具可能被撇減及將不再屬於發行人的債權人排名等級內。這可能導致投資者損失全部本金。
股本證券
子基金亦可將其最多30%的資產淨值投資於在香港、新加坡或美國證券交易所上市的股份(包括美國預託證券及優先股)。這包括子基金因轉換可轉換債券而可能持有的任何上市股票,即子基金在股票的總投資參與將不多於子基金資產淨值的30%。子基金將不會持有非上市的股票。
抵押和/或證券化產品
子基金最多可將其資產淨值的30%投資於抵押和/或證券化產品,例如由政府、政府機構、跨國機構或發達市場和新興市場企業發行或擔保的資產抵押證券、按揭抵
押證券及資產抵押商業票據。這些產品可能是合成的。
金融衍生工具及其他投資
子基金可將其合共不超過30%的資產淨值投資於獲證監會認可或認可司法管轄區的集體投資計劃(包括由基金經理或其關連人士管理的計劃或基金)以及並非合資格計劃及未經證監會根據單位信託及互惠基金守則(「守則」)認可的其他集體投資計劃,其中投資於會投資於期限不超過3年的短期債券的集體投資計劃將不超過子基金資產淨值的20%,而投資於並非合資格計劃及未經證監會認可的其他集體投資計劃將不超過子基金資產淨值的10%。倘子基金投資於由基金經理或其關連人士管理的集體投資計劃,則相關計劃的所有首次費用及贖回費用須全部豁免。子基金亦可持有現金、存款及其他貨幣市場工具(例如但不限於基金經理認為適當的國庫券、商業票據、存款證)。
子基金最多可將資產淨值的50%投資於銷售及購回交易及反向購回交易,及透過借貸最多達子基金資產淨值的10%以產生額外收益。就子基金而言,銷售及購回交易指子基金出售證券(例如債券)以換取現金,並同時同意於預定的未來日期按預定的價格向交易對手購回證券的交易。銷售及購回交易在經濟上類似有抵押借貸,子基金的交易對手就其向子基金借出的現金收取證券作為抵押品。反向購回交易為子基金從銷售及購回交易的對手方購買證券,並同意在未來按約定價格售回該等證券的交易。
就銷售及購回交易及反向購回交易而言,基金經理將尋求委任獲基金經理批准,具有不低於BBB-或以上的信貸評級(穆迪或標準普爾的評級,或認可信貸評級機構的任何其他相等評級),或為證監會的持牌法團或香港金融管理局的註冊機構的獨立交易對手。所產生的任何增加收益將於扣除進行有關交易的各方的任何收費後入賬至子基金的賬戶。基金經理有意出售證券以換取現金,現金價值相等於向交易對手提供的證券的市值。
銷售及購回交易及反向購回交易所得之現金將用於流動性管理、再投資及對沖目的,惟須遵守說明書載列的相關規定。
子基金亦可在守則及說明書中「投資限制」一分節下載列的條款所准許的範圍內為對沖及投資目的投資於金融衍生工具。
子基金將不進行任何證券借貸或類似的場外交易。子基金將不會發出任何期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