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標及投資策略
目標
子基金的投資目標是透過在全球投資於主要由以美元、歐元、港元或離岸人民幣(「CNH」)計價的債務證券組成的投資組合,旨在為子基金產生資本增值以外的穩定收入流,從而達致長期資本增長。概不保證子基金將可達致其投資目標。
策略
投資策略
主要投資
子基金會將其資產淨值的最少70%投資於在全球債務證券市場(包括已發展市場及新興市場)發行或買賣的美元、歐元或港元計價或CNH計價(「點心」債券,即在中國境外發行但以人民幣計價的債券)的離岸債務證券投資組合。最多可將100%的資產淨值投資於新興市場。
子基金將投資於一個並無固定存續期、期限結構、地域(受限於下文所述境內人民幣債券的限額)或行業界別比重的廣泛分散債務證券投資組合。債務投資項目的挑選將按照可得的具吸引力投資機會而決定,如基金經理相信,該等債務證券按其相關內在價值的大幅折讓買賣。
子基金可將其30%以下的資產淨值透過香港和中國內地雙向債券市場准入(「債券通」)、允許境外機構投資者投資中國銀行間債券市場的制度(「中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制度」)及/或基金經理的QFI資格投資於境內人民幣債券。子基金透過QFI(投資於下文所述債券及股票)的總投資額將少於其資產淨值的30%。
子基金可投資的債務證券包括但不限於上市及非上市債券、政府債券、可轉換債券、定息和浮息債券及高收益債券。
子基金可將其全部資產投資於投資級別債務證券或未獲評級或低於投資級別的債務證券。就境內人民幣債券以外的債務證券而言,(i)如長期債務證券於標準普爾或惠譽的信貸評級為BBB-或以上或於穆迪的信貸評級為Baa3或以上,或獲一間國際信貸評級機構給予相等評級,則被視為屬投資級別;及(ii)如短期債務證券於標準普爾的信貸評級為A-3或以上或於惠譽的信貸評級為F3或以上或於穆迪的信貸評級為P-3或以上,,或獲一間國際信貸評級機構給予相等評級,則被視為屬投資級別。就境內人民幣債券而言,投資級別債券的最低級別為一家中國信貸評級機構給予的BBB-級。就子基金而言,「未獲評級」指證券本身或其發行人均未獲國際信貸評級機構給予信貸評級。如債務證券本身並無信貸評級,基金經理將參考發行人、擔保人或支持協議提供者的信貸評級評估有關債務證券。
子基金最多可將資產淨值的100%投資於可轉換債券(由例如公司、金融機構及銀行等發行人發行及/或擔保),包括最多20%的資產淨值投資於或有可轉換債券(「或有可轉換債券」)。或有可轉換債券可能具有非可行及/或損失吸收可換轉特點,即可能須強制兌換(發行人不能控制)。該等證券為混合型資本證券,於發行人的資本跌至低於若干水平時須吸收虧損,並可能須於觸發事件發生後強制兌換(可能屬發行人不能控制)。或有可轉換債券屬於具有風險且高度複雜的投資工具。在若干情況下,或有可轉換債券可按折讓價轉換為發行公司的股份,或導致投資本金及/或累計利息永久撇減至零,致使所投資的本金可能會永久或暫時損失。如可轉換債券轉換成股份,導致偏離指示性資產分配,基金經理將安排於10個工作天內出售股份。
子基金不會將其資產淨值10%或以上投資於由信貸評級為低於投資級別及/或未獲評級的單一名主權發行人(包括政府、公共或地區當局)發行及/或擔保的證券。
在特殊情況下(如市場崩潰或重大危機)或不利的市場條件下,子基金可被(最多以其資產淨值的100%)臨時投資於銀行存款,存款,證商業票據和國庫券等流動資產作現金流量管理。
股本證券
子基金亦可將其少於30%的資產淨值投資於在香港、新加坡、台灣、美國或中國內地上市之公司的股份(包括美國預託證券及優先股)。子基金可透過滬港通、深港通或基金經理的QFI資格投資於在上海證券交易所或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之A股。這包括任何子基金因轉換可轉換債券而可能持有的上市股票(包括或有可轉換債券),即子基金在股票的總投資參與將少於子基金資產淨值的30%。子基金不會持有非上市的股票。
金融衍生工具及其他投資
子基金最多可將其資產淨值的20%投資於銷售及回購交易。就子基金而言,銷售及回購交易指子基金出售證券(例如債券)以換取現金,並同時同意於預定的未來日期按預定的價格向交易對手購回證券的交易。銷售及回購交易在經濟上類似有抵押借貸,子基金的交易對手就其向子基金借出的現金收取證券作為抵押品。
就銷售及回購交易而言,基金經理將尋求委任獲基金經理批准,具有不低於BBB-或以上的信貸評級(穆迪或標準普爾的評級,或認可信貸評級機構的任何其他相等評級),或為證監會的持牌法團或香港金融管理局的註冊機構的獨立交易對手。所產生的任何增加收益將於扣除進行有關交易的各方的任何收費後入賬至子基金的賬戶。基金經理的意向是出售證券以換取現金,現金價值相等於向交易對手提供的證券的市值。銷售及回購交易所得之現金將用於流動性管理、再投資及對沖目的。如子基金收取的現金用於再投資,有關現金僅可按證監會頒布的《單位信託及互惠基金守則》(「守則」)第七章的規定及說明書中「投資目標、策略及限制」一節載列的條文作再投資。
子基金亦可在守則第七章及說明書中「投資限制」一節下載列的條款所准許的範圍內為對沖目及投資目的投資於金融衍生工具。
子基金亦可投資於獲證監會認可的任何互惠基金公司或任何其他集體投資計劃或認可司法管轄區計劃(包括由基金經理或其關連人士管理的公司或計劃)的任何單位信託的單位或股份,以及可持有現金、存款及其他貨幣市場工具(例如但不限於基金經理認為適當的國庫券、商業票據、存款證)。子基金將會將其資產淨值30%以下投資於上述工具/投資。
子基金不會投資於有抵押品及/或證券化的產品(例如:資產抵押證券、按揭抵押證券及資產抵押商業票據)。子基金將不進行任何證券借貸或反向回購交易或類似的場外交易。子基金將不會發出任何期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