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標
子基金的投資目標是創造收入及長期資本增長。概不保證子基金將可達致其投資目標。
策略
主要投資
子基金尋求透過主要投資於(即不少於其資產淨值(「資產淨值」)的70%)(1)全球債務證券市場發行或交易的債務證券,可能包括投資級別、非投資級別及∕或未獲評級的債務證券及可轉換債券(投資期限不受限制),及/或(2)按揭抵押證券,從而實現其目標。子基金於按揭抵押證券的投資將不會超過其資產淨值的50%。
子基金可將其所有資產投資於發達市場或新興市場,發達市場及新興市場的投資比例並無限定。子基金將投資於由政府及政府相關發行人及/或公司實體(可能包括中國內地房地產發展商)發行的定息及浮息債務證券及債務證券組合。子基金投資於中國內地房地產發展商發行的債務證券,將不會超過其資產淨值的 30%。子基金亦可買入由多個國家政府組織或支持的超國家實體(例如國際復興開發銀行或歐洲投資銀行)發行的債務證券。子基金不會投資於永績債券。子基金的投資範圍不受地域限制,可將其所有資產投資於單一地區或環球債務證券。子基金可投資的國家或地區包括但不限於香港、中國內地、新加坡、歐盟及美國。
債務證券包括由政府、地方當局/公共機構及公司發行或擔保以硬貨幣(即全球交易的主要貨幣)計價的債券。
子基金可透過內地與香港債券市場互聯互通(「債券通」)或直接(亦指中國銀行間債券市場直投模式)將不多於30%的資產淨值投資於中國內地(包括城投債)。
子基金亦可將不多於30%的資產淨值投資於「點心」債券(即在中國內地境外發行但以人民幣計價的債券)。
子基金組合中債務證券的加權平均期限將不超過5年。
子基金可將其所有資產投資於評級低於投資級別或未獲評級的債務證券。如長期債務證券於標準普爾或惠譽的信貸評級為BBB-或以上或於穆迪的信貸評級為Baa3或以上,或獲一間國際信貸評級機構給予相等評級,則被視為屬投資級別。如短期債務證券於標準普爾的信貸評級為A-3或以上或於惠譽的信貸評級為F3或以上或於穆迪的信貸評級為P-3或以上,或獲一間國際信貸評級機構給予相等評級,則被視為屬投資級別。對於有高低分別的信貸評級,以最高的評級為準。
就中國內地的債務證券而言,由中誠信國際信用評級有限責任公司或聯合資信評估股份有限公司作出的評級,或由中國內地有關當局認可的其中一家地方評級機構作出之同等評級,如長期債務證券的最低信貸評級為AA+,則被視為屬投資級別;如短期債務證券的最低信貸評級為A-1 ,則被視為屬投資級別。對於有高低分別的信貸評級,以最高的評級為準。
就子基金而言,「未獲評級」指證券本身或其發行人均未獲國際信貸評級機構給予信貸評級。如債務證券本身並無信貸評級,基金經理將參考發行人、擔保人或支持協議提供者的信貸評級評估有關債務證券。
就所有債務證券而言,基金經理亦將根據定量和定性的基本因素,包括但不限於發行人、擔保人或支持協議提供者的槓桿率、經營利潤率、資本回報率、利息覆蓋率、經營現金流、行業前景、競爭地位和企業管治等,持續自行評估債務證券的信用風險,以確保子基金所投資的債務證券具有良好的信用質素。
附屬投資項目
子基金可將不多於30%的資產淨值投資於(1)按揭抵押證券以外的抵押品及/或證券化產品,例如資產抵押證券及資產抵押商業票據及/或(2)城投債,即中國內地地方政府融資平台(「地方政府融資平台」)發行並在中國內地上市債券市場及銀行間債券市場買賣的債務證券。該等地方政府融資平台是由地方政府及/或其聯屬機構成立的獨立法律實體,以為地方公益投資或基礎建設項目籌措融資。
子基金亦可將其最多30%的資產淨值投資於具有損失吸收特點的債務證券,但只限於二級資本工具。該等工具於發生觸發事件後可或有撇減或或有轉換為普通股。
子基金亦可在證監會的單位信託及互惠基金守則(「守則」)第7章所准許的範圍內為了對沖、有效管理組合及/或投資目的使用金融衍生工具(「金融衍生工具」)。
子基金亦可按照守則將不多於30%的資產淨值投資於獲證監會認可的貨幣市場基金、合資格計劃(由證監會界定)或非合資格計劃(由證監會界定),並可為現金管理目的不按照上述方式投資而持有現金或現金等價物,惟在特殊情況下(如市場崩潰或重大危機),子基金可被(最多以其資產淨值的100%)臨時投資於銀行存款、存款證、商業票據和國庫券等流動資產作現金流管理之用。於非合資格計劃的投資不得超過資產淨值的10%。
子基金可將合共不多於50%的資產淨值用於進行證券借貸、銷售及回購及/或反向回購交易(統稱「證券融資交易」)。有關銷售及回購及反向回購交易將於場外進行。有關證券融資交易政策的詳情,請參閱本說明書正文「投資目標、策略及限制」一節。
子基金可將不多於10%的資產淨值投資於低於投資級別及/或未獲評級的由單一主權發行人發行及/或擔保的債務證券。
子基金現時無意投資結構性存款或持有任何淡倉。倘此等意向日後出現任何變動,子基金於訂立任何有關交易前須取得證監會的事先批准(倘需要)及向單位持有人發出不少於一個月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