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策略
指示性資產分配
子基金的指示性資產分配如下:
子基金資產淨值的70 – 100% | 港元計價及結算短期存款及優質貨幣市場工具 |
子基金資產淨值的0 – 30% | 非港元計價及結算短期存款及優質貨幣市場工具 |
子基金尋求透過主要投資於(即不少於其資產淨值的70%)由政府、準政府、國際組織、金融機構發行的港元計價及結算短期存款及優質貨幣市場工具,以期實現其投資目標。子基金可將其資產淨值最多30%投資於非港元計價存款及優質貨幣市場工具。優質貨幣市場工具包括債務證券、商業票據、存款證及商業匯票。子基金投資的債務證券包括但不限於政府債券、定息及浮息債券。子基金將只投資於評級為投資級或以上(或倘該等工具並無信貸評級,其發行人或保證人的信貸評級應為投資級或以上)且到期期限或剩餘到期期限較短的債務證券。就子基金而言,投資級別界定如下:
- 如短期債務證券自身的信貸評級或其發行人或保證人於標準普爾的信貸評級為A-3或以上或於惠譽的信貸評級為F3或以上或於穆迪的信貸評級為P-3或以上,或獲一間國際信貸評級機構給予相等評級,則被視為屬投資級別,或獲中國其中一家信貸評級機構給予最低A-1級信貸評級的中國在岸債券。對於分拆信貸評級,應適用最高評級。
- 雖然子基金無意投資於投資時剩餘到期期間為長期的債務證券,惟若子基金投資於已獲評級為長期信貸評級但剩餘到期期限為短期的債務證券,則將考慮長期信貸評級(受下文所載有關子基金投資組合的剩餘到期期限、加權平均有效期及加權平均年期的規定所規限)。就該等工具而言,投資級別指獲國際認可信貸評級機構(如標準普爾、惠譽及穆迪)評為Baa3/BBB-或以上,或獲中國內地信貸評級機構評為AA+或以上。對於分拆信貸評級,應適用最高評級。
子基金投資的短期存款(如存款證)將由投資級別銀行或具規模的金融機構發行。「具規模的金融機構」指《銀行業條例》所界定的獲認可機構或最低實收資本為150,000,000港元或等值外幣的金融機構。
就投資級別(證券或其發行人或保證人)債務證券而言,基金經理將根據定量及定性基本面因素(包括但不限於發行人的槓桿水平、經營利潤率、資本回報率、利息覆蓋率、經營現金流量、行業前景、公司的競爭地位及企業管治等)持續評估債務證券的信貸風險,以確保子基金投資的債務證券具有高信貸質素。
基金經理將根據(其中包括)該等證券的變現時間、外部流動性分類、清盤期限、每日交易量、價格波動性及買賣差價評估債務證券的流通性狀況。僅將流動性充裕的證券納入子基金的投資組合。
優質貨幣市場工具或存款證的發行國家並無特定的地理配置規定,但子基金不可投資超逾其20%的資產淨值於新興市場(包括中國在岸市場)。子基金可投資的國家或地區包括但不限於香港、新加坡、歐盟、美國及中國(在岸及離岸市場)。子基金可透過債券通(定義見下文)投資於中國在岸債務證券。
子基金持有由單一實體發行的證券及存款證的總值,不可超逾子基金總資產凈值的10%,但以下情況除外:(i)如果實體是具規模的金融機構,而有關總額不超逾實體的股本及非分派資本的10%,則上述的10%限額可增至25%;或(ii)如屬政府證券及其他公共證券,則可將總資產淨值不超過30%投資於同一次發行的證券;或(iii)因子基金規模所限而無法以其他形式分散投資的任何少於1,000,000美元或等值港元的存款。
子基金將維持其投資組合的加權平均有效期不可超逾60天,及其加權平均年期不可超逾120天,且不可購入超逾397天才到期的金融票據,或如果購入政府證券及其他公共證券,則其剩餘到期期限將不得超逾2年。
子基金可借入最多為其總資產凈值10%的款項,但僅限於應付贖回要求或支付營運費用。
作為臨時措施,子基金最多可訂立達其資產淨值10%的銷售及回購交易,以應付贖回要求或支付營運費用。子基金將不會發出任何期權。子基金將訂立其他FDI,僅用於對沖非港元計值證券及已結算短期存款及優質貨幣市場工具。
就子基金而言,銷售及回購交易指子基金出售證券以換取現金,並同時同意於預定的未來日期按預定的價格向交易對手回購證券的交易。銷售及回購交易在經濟上類似有抵押借貸,子基金的交易對手就其向子基金借出的現金收取證券作為抵押品。有關子基金證券融資交易政策的概要載於本說明書附表二。
子基金現時無意投資結構性存款、結構性產品或場外交易證券,或持有任何淡倉,而基金經理將不會為子基金進行任何證券借貸、反向回購或其他類似的場外交易。子基金將不會投資於抵押及/或證券化證券(包括資產抵押商業票據及按揭抵押證券)。子基金將不會投資於任何具有吸收虧損條款的可轉換債券或工具。倘此等意向日後出現任何變動,子基金於訂立任何有關交易前須取得證監會的事先批准(如需要)及向單位持有人發出不少於一個月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