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標
子基金旨在透過主要投資於全球發行人所發行的股權證券及股權相關證券,以透過資本增值及創造收入實現投資回報。
投資策略
投資組合的構建乃基於投資經理對股票市場的基本看法,並獨立於廣泛的市場基準。尤其是,子基金的表現並不以任何基準來衡量。
為實現該投資目標,子基金將主要(至少佔其淨資產的 70%)投資於全球上市的股權證券(包括但不限於普通股及優先股)及股權相關證券(包括但不限於合資格交易所買賣基金(「交易所買賣基金」),惟該等交易所買賣基金的相關資產須為本子基金的合資格投資項目。
作為其全球策略的一部份,子基金可能透過互聯互通投資於上交所及深交所上市的中國 A 股,及於香港交易以港元計值的中國 H 股,向中國公司分派。
子基金的投資將不受任何地理、行業、範疇或市場資本化的限制。
子基金可以輔助形式(不超過其淨資產 30%)直接或透過交易所買賣基金間接投資於投資級別固定收入證券(例如公司債及政府債券)。 若證券降級至投資級別以下或陷入困境或違約(CCC+級(或標準普爾、穆迪或惠譽或國際公認評級機構的同等評級)或以下),投資經理可酌情(i)出售部分或全部所持證券或(ii)終止所訂立的交易。決定將基於對風險與回報折衷的評估,同時考慮(其中包括)市場流動性、期限、利率、發行人的信譽和抵押品的品質等因素。當認為額外損失的可能性足夠大,或認為挽救證券部分價值的可能性較小 時,投資經理將出售證券或終止交易。 相反,當認為挽救部分證券價值的可能性和吸引力較大時,投資經理將把證券保留於投資組合中或維持交易。 無論如何,子基金投資於非投資級別證券或不良或違約證券的比例不會超過其總資產的 10%。
子基金將不會投資於未評級固定收入證券或證券化工具,包括有抵押貸款債務(CLO)、資產抵押證券(ABS)及按揭抵押證券(MBS)。
除上述投資於交易所買賣基金外,投資於非合資格計劃及未獲證監會授權(包括合格房地產投資信託基金(房地產投資信託基金))的其他集體投資計劃的單位或股份合計不得超過子基金淨資產的 10%。該等集體投資計劃可由管理公司、投資經理或其關聯人士管理。
根據 2010 年法律,子基金亦可能投資於金融衍生工具以用作對沖及有效的投資組合管理目的。投資經理尤其可以利用各種金融衍生工具及策略以對沖利率、信貸及貨幣波動。 例如,子基金可以訂立期貨、掉期、遠期合約,以達到對沖及管理利率/貨幣風險的目的。子基金亦可參與在中國境外買賣的中國 A 股指數期貨作對沖用途。子基金的衍生工具風險承擔淨額最多為其資產淨值的 50%。
各子基金可持有最多相等於其淨資產的 20%的輔助流動資產(即即期銀行存款,例如於銀行的活期賬戶中持有可隨時提領之現金),以彌補當前或特殊付款,或根據 2010 年法律第 41(1)條於必要時或於不利的市場條件下而有嚴格必要的時段內用以再投資於合資格資產。於有嚴格必要的時段內,倘在異常不利市場條件下,子基金可暫時可持有最多相等於其淨資產的 100%的輔助流動資產,以便採取措施降低與異常市場條件相關的風險,唯須符合投資者利益。
為(i)達致其投資目標、(ii)庫務目的、及/或倘發生不利市場條件, 子基金最多可以現金等價物(即即期銀行存款除外的銀行存款、貨幣市場工具或貨幣市場基金)的方式持有 30%的淨資產。
務請股東注意,子基金可投資的證券的流動性可能暫時受到限制。
子基金將不會訂立(i)回購或逆回購協議,(ii)證券借出以及證券借入,及(iii)總回報掉期。倘子基金使用任何該等技術,本說明書將作出相應更新。
子基金為主動型管理基金,並無任何參考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