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方達 (香港) 全球高收益債券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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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目標及策略
目標

子基金的投資目標是透過在全球投資於主要由高收益債務證券(即非投資級別或未獲評級的債務證券)組成的投資組合(包括在新興市場發行的債務證券),旨在為子基金產生資本增值以外的穩定收入流,從而達致長期資本增長。概不保證子基金將可達致其投資目標。
投資策略

指示性資產分配

子基金的指示性資產分配如下﹕

至少爲子基金資產淨值的70%

以包括但不限於美元、歐元、港元或離岸人民幣等貨幣計價的高收益債務證券(包括可轉換債券)(該等以離岸人民幣計價的債務證券亦稱為「點心」債券)。

最多可將100%的資產投資於無評級或低於投資級別的債務證券。

該等高收益債務證券可能在發達市場或新興市場發行或買賣。

合計最多爲子基金資產淨值的30%

  • 於中國銀行間債券市場或中國上市債券市場交易的中國境內發行的境內人民幣計價債務證券(資產淨值最多20%
  • 抵押和/或證券化產品(包括資產抵押證券、按揭抵押證券及資產抵押商業票據股本證券
  • 其他集體投資計劃及貨幣市場基金
  • 作投資目的之金融衍生工具


主要投資

子基金會將其資產淨值的至少 70%投資於全球的高收益債務證券(即非投資級別或未獲評級的債務證券)組合,該等債務證券可以包括但不限於美元、歐元、港元或離岸人民幣等貨幣計價(該等以離岸人民幣計價的債務證券亦稱為「點心」債券,即在中國境外發行但以人民幣計價的債券);以及如基金經理相信,該等債務證券按其相關內在價值的大幅折讓買賣。受影響子基金在選擇該等投資項目時並無特定的地區重點。基金經理可在任何一個地區或國家進行大量投資。

最多可將100%的資產投資於未獲評級或獲惠譽評級或穆迪或標準普爾給予低於投資級別評級的債務證券,包括(但不限於)上市及非上市債券、政府債券、可轉換及非可轉換債券、定息和浮息債券或其他類似證券。債務證券將被視為屬非投資級別如:

  • (就長期債務證券而言)於標準普爾或惠譽評級的信貸評級低於BBB-或於穆迪的信貸評級低於Baa3;或
  • (就短期債務證券而言)於標準普爾的信貸評級低於A-3或於惠譽評級的信貸評級低於F3或於穆迪的信貸評級低於P-3,或獲一間國際信貸評級機構給予相等評級。

對於評等歧異的信貸評級,應採用最低評級以釐定債務證券是否屬於非投資級別。就子基金而言,「未獲評級」指證券本身或其發行人均未獲國際信貸評級機構給予信貸評級。如債務證券本身並無信貸評級,基金經理將參考發行人、擔保人或支持協議提供者的信貸評級評估有關債務證券。

高收益債務證券可能在發達市場或新興市場發行或買賣。並無特定的發達市場和新興市場投資比例,因此新興市場的投資可能高達100%的子基金資產。

子基金最多可將資產淨值的100%投資於可轉換債券(由例如公司、金融機構及銀行等發行人發行及/或擔保)。子基金投資於具有損失吸收特點(「損失吸收特點」)的債務工具(如或有可轉換債券(「或有可轉換債券」)及高級非優先級債券)的預期高總投資額將為不多於其資產淨值的30%。或有可轉換債券可能具有非可行及/或損失吸收可換轉特點,即可能須強制兌換(發行人不能控制)。該等證券為混合型資本證券,於發行人的資本跌至低於若干水平時須吸收虧損,並可能須於觸發事件發生後強制兌換(可能屬發行人不能控制)。或有可轉換債券屬於具有風險且高度複雜的投資工具。在若干情況下,或有可轉換債券可按折讓價轉換為發行公司的股份,或導致投資本金及/或累計利息永久撇減至零,致使所投資的本金可能會永久或暫時損失。如可轉換債券轉換成股份,導致偏離指示性資產分配,基金經理將安排於10個工作天內出售股份。高級非優先級債券,也稱為非優先高級債務或第三級債務,是金融機構發行的無條件,優先和無擔保債務,清算時優先於次級債但在普通高級優先票據和任何受益於法律或法定優先權的預算之後。

子基金不會將其資產淨值10%或以上投資於由信貸評級為低於投資級別及/或未獲評級的單一名主權發行人(包括政府、公共或地區當局)發行及/或擔保的證券。

子基金將投資於一個並無固定存續期、期限結構或已發展及/或新興市場資產配置的行業界別比重的廣泛分散債務證券投資組合。投資項目的挑選將按照可得的具吸引力投資機會而決定。

在特殊情況下(如市場崩潰或重大危機)或不利的市場條件下,子基金可被(最多以其資產淨值的100%)臨時投資於銀行存款、存款證、商業票據和國庫券等流動資產,而投資於投資級債券可暫時增加至100%


其他債務證券

子基金亦可將其不多於30%的資產投資於投資級別債務證券,並可將最多20%的資產淨值投資於中國銀行間債券市場或中國上市債券市場交易的中國境內發行的境內人民幣計價債務證券,可包括中國政府及╱或政府相關實體發行或全數擔保的債務證券及城投債。城投債為由地方政府融資平台(「地方政府融資平台」)在中國上市債券及銀行間債券市場發行的債務證券。該等地方政府融資平台是由地方政府及/或其聯屬機構成立的獨立法律實體,以為地方公益投資或基礎建設項目籌措融資。


股本證券

子基金亦可將其少於30%的資產淨值投資於在包括但不限於香港、新加坡或美國證券交易所上市的股份(包括美國預託證券及優先股)。這包括任何子基金因轉換可轉換債券而可能持有的上市股票,即子基金在股票的總投資參與將不多於子基金資產淨值的30%。子基金不會持有非上市的股票。


抵押和/或證券化產品

子基金最多可將其資產淨值的30%投資於抵押和/或證券化產品,例如由政府、政府機構、跨國機構或發達市場和新興市場企業發行或擔保的資產抵押證券、按揭抵押證券及資產抵押商業票據。這些產品可能是合成的。


金融衍生工具及其他投資

子基金亦可投資於獲證監會認可的任何互惠基金公司或任何其他集體投資計劃或認可司法管轄區計劃(包括由基金經理或其關連人士管理的公司或計劃)的任何單位信託的單位或股份,以及可持有現金、存款及其他貨幣市場工具(例如但不限於基金經理認為適當的國庫券、商業票據、存款證)。子基金不會將其資產淨值30%以上投資於上述工具/投資。

子基金最多可將資產淨值的50%投資於銷售及回購交易及最多借取資產淨值的10%,以產生額外收益。就子基金而言,銷售及回購指子基金出售證券以換取現金,並同時同意於預定的未來日期按預定的價格向交易對手購回證券的交易。銷售及回購交易在經濟上類似有抵押借貸,子基金的交易對手就其向子基金借出的現金收取證券作為抵押品。

就銷售及回購交易而言,基金經理將尋求委任獲基金經理批准,具有不低於BBB-或以上的信貸評級(穆迪或標準普爾的評級,或認可信貸評級機構的任何其他相等評級),或為證監會的持牌法團或香港金融管理局的註冊機構的獨立交易對手。所產生的任何增加收益將於扣除進行有關交易的各方的任何收費後入賬至子基金的賬戶。基金經理有意出售證券以換取現金,現金價值相等於向交易對手提供的證券的市值。

銷售及回購交易所得之現金將用於流動性管理、再投資及對沖目的,惟須遵守說明書載列的相關規定。

子基金亦可在守則及說明書中「投資目標、策略及限制」一節下載列的條款所准許的範圍內為對沖及投資目的投資於金融衍生工具。子基金將不進行任何證券借貸或反向購回交易或類似的場外交易。子基金將不會發出任何期權。

投資限制

概無向證監會申請而證監會亦無批准豁免本說明書正文所載任何投資限制。
基金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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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2 類 (分派) 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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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類 (累積) 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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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購費
轉換費(即兌換費)
表現費
受託人費
贖回費
交易頻率
每單位資產凈值 ()
截至 2025年7月24日
受托人
歷史淨值
ISIN代碼
彭博編號
*閣下應注意,某些費用可藉給予單位持有人至少一個月的事先通知而提高至特定允許最高水準。有關詳情,請參閱說明書中標題為「費用及開支」一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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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告之發行人為易方達資產管理(香港)有限公司。本報告不構成投資基金單位之邀請或建議。認購基金單位時只可以使用附有基金說明書的申購表格。投資帶有風險,基金價格可升或跌,過往業績亦不代表將來的表現。投資前,投資者應仔細閱讀基金說明書(包括「風險因素」部份) 中與該基金相關的投資風險。



本報告可能只限於在若干司法權區內派發。在任何不准分發有關資料或作出任何邀請或建議之司法權區內,或向任何人仕分派有關報告或作出邀請或建議即屬違法之情況下,本報告並不構成該等分派或邀請或建議。本文件獲豁免經香港證監會預先審閱及認可,並未經過香港證監會審核。

證監會認可不等如對該計劃作出推介或認許,亦不是對該計劃的商業利弊或表現作出保證,更不代表該計劃適合所有投資者,或認許該計劃適合任何個別投資者或任何類別的投資者。